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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驻马某市中心医院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驻马某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院肛腔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某某,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驻马某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驻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心医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称:1、双方在协商赔偿时,胡某某放弃对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并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胡某某并无证据证明赔偿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真实有效,因此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赔偿协议有效,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2、本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再审时,再审法院既没有将本案发回重审,也没有向中心医院释明,而是根据胡某某的陈某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迳行判决撤销协议,并以中心医院举证不能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判决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剥夺了中心医院对撤销协议和对医疗行为过错责任认定的上诉权。请求再审。

胡某某答辩称:中心医院否认给我动手术,为了获取证据,被迫抄写马某某事先写好的证明,该协议没有马某某签名,协议应是无效,检察机关抗诉正确,再审判决合法,请求驳回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再审查明主要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胡某某是在中心医院做肛门狭窄手术后出现排便失禁症状,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的伤残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六级伤残。胡某某已提供了在中心医院手术前的手术部位的状况及相关证据,证明胡某某排便失禁症状是中心医院手术造成的,而中心医院没有提供其医疗行为与胡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因此中心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本案诉前中心医院医生马某某虽与胡某某达成赔偿x元的协议,但从胡某某受到的损害程度看,该赔偿数额不足以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害,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X号复函计算赔偿数额,判决中心医院赔偿胡某某损失是正确的。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驻马某市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侯树斌

代理审判员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边晓明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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