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趁失主董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失主董某某的房门破开,将室内一台银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66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董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