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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富平县X镇。

被告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

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与被告王X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王X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萍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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