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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某某,河南中亨(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琛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傅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7年在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造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占地面积,骗取占地补偿款x.17元人民币,私自占有支配。其用于村委办公、创建、垫付北任村X年合作医疗费等费用,合计x.98元。2009年春节后广武镇政府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收走x.19元及其自己记录的风沙源占地补偿款结余款支出情况。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于2007年12月以修路补差款的名义把x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于2010年4月21日将x元赃款退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没有虚报造林占地面积;用白条支出的5万元修路款当中,有大约3万元实际用于修路。

辩护人傅某某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虚报造林面积;支出的5万元用于修路使用。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07年在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造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占地面积,骗取占地补偿款x.17元人民币,私自占有支配,用于村委办公、创建、垫付北任村X年合作医疗费等费用,合计x.98元。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某将x.19元及其自己记录的风沙源占地补偿款结余款支出情况交予广武镇政府。被告人陈某某占有支配结余补偿款期间,于2007年12月以修路补差款的名义把x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于2010年4月21日向荥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①2004年至2007年在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造林过程中,我虚列占地面积,套取占地补偿款。2007年12月份,以虚造修路补差款名义,用白条从自己管理的占地补偿款中将5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②因为林业局为风沙源植树育林拨付的补偿款只对村民,所以我把集体植树、荒地面积平摊到村民名下。③补偿款来了以后,我把存折上的钱取出来,按村民实际被占地情况把钱由各组分发给村民,多报面积和集体面积产生的结余由我保管。④三年给村民对付完后,结余共计x.17元,结余款在我处保存,由我记账、签字报销,用于村委办公费用、修路、创建、垫付北任村村民2008年合作医疗等费用共计22万多元,其余6万多元在2009年过完春节,连同账目上交广武镇政府了。⑤2007年底,我以村X路名义下账5万元,并附了一张白条,注明修路花费5万元。⑥2006年6月份北任村X路,用的广武镇X村通工程项目款,2007年没有修路,我是虚列的项目。这5万元钱,我儿子结婚时花了3万元左右,借给我妹妹1万元,其他的家里零星支出花掉了。

2、证人北任村村委主任陈某某证言:证明了其和陈某某、村X排村民种树并登记村民实际造林占地面积后,陈某某增加造林占地面积数据的事实。

3、证人原北任村X组长陈某证言,证明了其带领村民种树后,将村民实际造林占地情况汇总给陈某某,而陈某某增加占地面积数据的事实。

4、证人原北任村X组长任某某证言,印证了陈某某增加村民造林占地面积数据的事实。

5、书证写有“修西地路补差款伍万元整。2007.12月”的白条一张,证明陈某某利用白条虚列开支骗取五万元现金的事实。

6、书证:①荥阳市人民政府荥政[2004]X号文件、风沙源生态治理工程造林占地补偿费发放表、兑付表,证明该造林占地补偿工作系政府行政管理工作。②会计账目,证明陈某某个人管理支配的风沙源造林占地补偿款的情况。③会计账目、取款凭证、收据,证明有关部门共拨付给北任村X路专用款项共计11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风沙源治理造林占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列开支,将其中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以构成贪污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虚报造林面积。经查,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其将集体林地和荒地面积虚报为村民造林占地面积;有陈某、任某某证言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增加了村民造林占地数据的事实。故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以白条支出的5万元现金中约3万元用于修路补差款。经查,被告人投案时主动供述了其虚列开支非法占有5万元补偿款并全部归个人使用的事实,因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侦查阶段供述较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又因被告人事后翻供的供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故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后来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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