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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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朱某某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撤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4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巩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份,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伙同刘松刚(另案处理)、李书军、桑朋华(二人已判)预谋通过开办赌场聚敛钱财,并安排桑朋华负责从中提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李书军、刘松刚、桑朋华兑钱“放冲”挣钱,后纠集袁屯现、段江涛、张磊等参赌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的长葛市X镇X村宋连成家中以用纸牌推“拖拉机”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从中牟利一万多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和刘松刚、李书军、桑朋华五人分肥。

2、次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伙同刘松刚、李书军、桑朋华又纠集袁屯现、段江涛、张磊等参赌人员在刘松刚联系的长葛市X镇X村马邵军的机械厂内用纸牌推“拖拉机”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从中牟利一万多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和刘松刚、李书军、桑朋华五人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其供述与证人桑XX、李XX、刘XX、段XX、袁XX、胥X、张X、宋XX、庄XX、马XX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辨认笔录、(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均已当庭出示,二被告人亦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均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某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未做辩护,均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或协助抓获其他罪犯的情节,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x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所判处罚金,二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扣除原已羁押3月零10天至2011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朱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某领

审判员张全法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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