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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与许昌豫许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伟、刘某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豫许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毋某某

上诉人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宏伟、被上诉人许昌豫许面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超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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