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宏伟、刘某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豫许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毋某某
上诉人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宏伟、被上诉人许昌豫许面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北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超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