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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涉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陪嫁物有:电磁灶1个、灶具柜1套、锅子2个。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某某与高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白某某酌情返还彩礼人民币6000元(当场兑现)。

三、白某某放弃陪嫁物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师恩强

审判员苗亚东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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