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月19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涉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陪嫁物有:电磁灶1个、灶具柜1套、锅子2个。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白某某与高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白某某酌情返还彩礼人民币6000元(当场兑现)。
三、白某某放弃陪嫁物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师恩强
审判员苗亚东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