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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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长葛市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网上公开张某某(信用社工作人员)在为他人发放贷款过程中有受贿行为相威胁,采用手机短信的方法,欲敲诈张某某x元,因张某某报警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XX、马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中锁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红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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