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娥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又名周某保,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宜章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史某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元月24日在临武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周某丽。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有打牌赌博现象双方常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被告自2009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9年11月16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周某丽由原告直接抚养;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坐落在临武县X乡X村委周某村的住房一栋(两层),面积约150平方米;旧冰箱一台;旧洗衣机一台(坏);旧电视机一台(坏)。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史某娥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坐落在临武县X乡X村委周某村的住房一栋(两层),面积约150平方米;旧冰箱一台;旧洗衣机一台(坏);旧电视机一台(坏),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三、婚生小孩周某丽由原告直接抚养至成年(十八周某)。小孩周某丽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四、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x元。本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当日付清5000元。尚欠x元,2010年4月20日给付2000元;2011年7月30日给付3300元;2012年7月30日给付3300元;2013年给付34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赛英

审判员罗明勇

审判员陈某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