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河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职工,原、被告系因为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改政策调整住房,将上诉人交出的住房分配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