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与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河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职工,原、被告系因为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改政策调整住房,将上诉人交出的住房分配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