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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女,生于1960年10月6日。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森源电气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诉至长葛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殷某某及原审被告王丹支付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公司加工费x.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公司撤回了对原审被告王丹的起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当庭予以准许。2008年8月2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殷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樊建中、被上诉人河南森源电气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若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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