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生于1934年9月4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55年12月6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45年6月8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生于1951年1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镇关爷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禹州市X镇关爷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禹州市神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王某甲、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禹州市X镇关爷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陈某、王某甲、王某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神后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