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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王某甲、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禹州市神后镇关爷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生于1934年9月4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55年12月6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生于1945年6月8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生于1951年1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X镇关爷庙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禹州市X镇关爷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禹州市神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王某甲、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禹州市X镇关爷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陈某、王某甲、王某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神后镇关爷庙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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