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湘滇
审判员何洪波
人民陪审员马中卫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成经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