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200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0日凌晨5时50分,被告人章某驾驶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从荔浦往阳朔方向行驶至321国道x+850M处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与同向在前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骑自行车人李xx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章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部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0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军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