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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芮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三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芮某某,系刘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芮某某、刘某某、谢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孙某某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振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李新保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杜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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