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徐某,河南涅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米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汉卿,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米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