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某甲,男,47岁,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梁某某、刘某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某乙,男,47岁,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森彪_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六月十二曰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乙均不服,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不当,被害人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王干祥
审判员贾文彬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