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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焦民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陟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制科长。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焦作交运集团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豫x(主车)豫x(挂车)及备胎和车上所有工具、配件及随车行车证、营运证、车辆购置费证、保险卡、养路费等所有手续(车辆价值16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x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某某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交纳,故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此案按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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