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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索某甲、索某乙、郭某某、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索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焦民终字第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司法局嘉应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索某甲、索某乙、郭某某、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索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某甲、索某乙、郭某某、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被上诉人索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陈平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王文龙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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