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司法局嘉应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索某甲、索某乙、郭某某、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索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索某甲、索某乙、郭某某、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被上诉人索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陈平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王文龙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