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秀英,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铁西竹木建材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内黄某国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和平,内黄某内城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秀英、邓君被上诉人安阳市铁西竹木材料中心及委托代理人李淑贤,原审被告内黄某国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某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