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
上诉人司某与上诉人王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司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郭有才,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漏审诉讼请求,属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某平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