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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合作银行稻庄支行诉被告秦某甲、孙某乙、秦某丙、孙某丁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广商初字第88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合作银行稻庄支行。住所地:广饶县X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苏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支行职工。

被告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孙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甲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x元及贷款利息x.03元;并于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x元的逾期利息(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日利率万分之7.x计息)。

二、被告孙某乙、秦某丙、孙某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551元,由被告秦某甲、孙某乙、秦某丙、孙某丁负担。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合作银行稻庄支行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用,四被告于2009年12月30日前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55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合作银行稻庄支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桂婷

代理审判员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王玉惠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叶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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