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顾某某,女,1965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丝织印染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该厂法律顾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丝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