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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开封丝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顾某某,女,1965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丝织印染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该厂法律顾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丝织印染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莲(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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