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0年至2009年4月历任伊川县X镇周某民兵营长,村治保主任。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九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某被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任伊川县X镇周某会计。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原某某、张某,河南一得(略)事务所(略)。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某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认定被告人周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x元。宣判后,原某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小生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