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活、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197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