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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古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代理检察员宋冬、被害人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赵XX、委托代理人赵新全、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武陟县职教中心学生李某(不负刑事责任)因琐事与本校学生王某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古某以及张XX等人在武陟县职教中心门前将王某打伤。经武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右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古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李某、王某、姬XX等人的证言、武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随意殴打王某,致王某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成立。古某同他人随意殴打王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古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古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某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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