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县华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降河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瑞国,河南王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乐金某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后海塘海天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延军农场二十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景县华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乐金某兴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石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县华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瑞国,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溢祥石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波乐金某兴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索如意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