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原洛阳市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村村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九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光,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段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黄某顺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О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