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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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杨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化名苟X),男,X年X月X日生于城固县X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0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化名陆X),男,X年X月X日生于城固县X某,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佛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男,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尚记、代理检察员郭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杨某及杨某的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20日,罪犯薛某约廖万清到佛坪县收购麝香。次日,薛某让另一罪犯杜某忠组织几个人,预谋抢劫廖万清携带收麝香的钱。杜某忠便找到张峰和杜某某、杨某,并告知了预谋抢劫的意图。12月22日,薛某、杜某忠、杜某某、杨某、张峰乘坐罪犯张瑜的出租车来到佛坪县X某吕关河桥,薛某安排杜某忠、杜某某、张峰、杨某在吕关河通往吕家院子的山路上埋伏,自己乘坐张瑜的出租车到洋县秧田坝。在秧田坝接到X某X某其两个女婿姚某、朱某后,X某X某身体不适,便让薛某带领其两个女婿前去收购麝香等药材。此后,薛某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带姚某、朱某前往设伏地点,张瑜驾车尾随其后到吕关河接应。薛某将姚某、朱某带到设伏地点后,杜某忠、杜某某、张峰、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木棒将姚、朱某人打伤,然后用葛藤捆住二人手脚,并用伤湿止痛膏贴住二人的嘴,将姚某、朱某随身携带的6万余元现金及手机抢劫。得手后,5人乘坐张瑜的车返回城固县城。所抢劫财物,除手机在返回途中扔掉,6万余元现金,薛某藏匿部分外,其余由5人均分,杜某某、杨某各分得7300元。案发后,薛某、杜某忠、张峰、张瑜被抓获,2008年11月分别被判刑。杜某某、杨某潜逃,并使用化名在X工。2011年9月、10月,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姚某、朱某陈述,罪犯薛某、杜某忠、张峰、张瑜及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的供述,X某X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书证,物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建议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杨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罪犯薛某(已判刑)电话邀约南郑县的X某X某佛坪县岳坝收购麝香等药材,X某意后,薛某便于次日给罪犯杜某忠(已判刑)打电话,让杜某忠找几个人抢廖万清的钱。杜某忠找到罪犯张峰(已判刑)和被告人杜某某、杨某商议,三人同意参与抢劫。当日下午,杜某忠、杜某某、杨某、张峰在城固县城找到薛某。12月22日早上,杜某忠找到张瑜(已判刑),五人乘坐张瑜驾驶的陕x吉利牌出租车赶往佛坪县。到达佛坪县X某后,杜某忠等人从张瑜的出租车后备箱内取出三根钢管。张瑜在吕关河桥头等候,薛某带其余四人上山,上山途中薛某在路边削砍了一根木棒和一些葛藤交给杜某忠等人。五人行至吕关河通往吕院子的山路上时,薛某排杜某忠、杜某某、张峰、杨某在该路段设伏。安排妥当后,薛某便乘坐张瑜的出租车返回秧田坝接廖万清。途中,薛某告知张瑜见到X某X某让张瑜装作不认识自己。薛某在秧田坝接到X某X某X某X某女婿姚某、朱某。X某X某身体不适,便让姚某、朱某随同薛某前往收购药材。薛某在秧田街一药铺买了一袋伤湿止痛膏,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带姚、朱某人前往目的地,张瑜驾车尾随其后在吕关河接应。薛某将姚、朱某人带到设伏地点后,便与杜某忠、杜某某、张峰、杨某一同持钢管、木棒将姚某、朱某打伤,用葛藤捆住二人手脚,并用伤湿止痛膏贴住二人的嘴,五人从姚某、朱某身上抢得现金6万余元和手机两部,然后将姚某、朱某推到路边灌木丛中。得手后,张峰给张瑜打电话,让张瑜去接五人,通话中张瑜询问抢了多少财物。此后,五人乘坐张瑜的车返回城固。途中,张瑜让杜某忠将所抢劫的两部手机扔到车窗外。到达城固县城后,六人将400元赃款挥霍。剩余赃款,除薛某藏匿部分外,每人各分得7300余元。当日下午,被害人姚某、朱某挣脱捆绑后向栗子坝派出所报案,同年12月下旬,薛某、杜某忠、张峰、张瑜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潜逃,并使用化名在X工。2011年9月、10月二人分别在广东深圳、新疆和田被抓获。到案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x元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姚某、朱某陈述及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证实,2007年11月22日下午,姚某、朱某向栗子坝派出所报案称,其二人到佛坪县买药材,途经吕关河通往吕院子山路时,被同行男子(薛某)及另外四名男子抢走身上现金6.5万余元及手机两部。公安机关即于当日立案。

2、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07年12月20日左右,薛某打电话相约到佛坪县收购麝香、枣皮等药材。他分两次在南郑县皇官农行用银行卡取人民币6.5万元。12月22日,他给了姚某、朱某各2万元钱,自己装了1万元,朱某自己也带了1万余元钱,三人乘公共汽车到洋县秧田与薛某碰面后,因自己身体不适就让两个女婿跟着薛某前去收购药材,并将自己的1万元钱给了姚某,自己则乘班车回家。回家途中接到姚某用别人座机打的电话,告知二人被抢劫。

3、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07年12月22日15时许,有两个外地人到他家称骑摩托车摔伤,请求将二人送往洋县秧田,到秧田后二人告知他们是被人打伤并抢走6万余元和两部手机。回家后其儿子X某X某在吕关河打鱼时捡到一部白色翻盖手机。他电话告知了公安机关。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提取。同时证实,当天下午14时许,他看见吕关河桥头东边停放了一辆红色小轿车,大约30分钟后离开。

4、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07年12月22日下午,他看见吕关河桥头停放着一辆贴有车膜的红色小轿车,里面有一个人在驾驶室休息。在后车灯位置上有“中国吉利”字样,车牌好像是陕x,后来这辆车在14时许就不见了。当天16时许,他和林杰在吕关河打鱼,发现一部灰白色手机及电池,他将手机捞起拿回家。他父亲知道后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派出所。

5、证人X某X某言证实,2007年12日20日左右,一男子在他开的药铺购买了一袋强生牌伤湿止痛膏。

6、证人X某证言证实,她与男友杨某共同在深圳市X某葵冲比亚迪厂打工,杨某化名陆X。

7、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左右,他与父亲杜某某共同到新疆和田打工,期间,其父化名苟X。

8、证人X某、X某X某言证实,2007年12月23日,张峰将4000元现金交给X某,X某将钱交给了父亲X某X,张峰给钱时未告知钱的来源。

9、证人X某X某言证实,他在修水管时曾将三根钢管遗忘在张瑜车上。

10、证人X某(张瑜妻子)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2日早上,杜某忠找张瑜租车。晚上,张瑜曾告知她抢劫的事情。

11、杜某某、杨某抓获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及逮捕证证实,2008年1月,杜某某、杨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9月29日、10月20日,二人分别在新疆和田市X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并被逮捕。

12、提取笔录及丢弃手机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姚某前指认,对杜某忠丢弃的白色波导手机依法提取,并对现场拍照固定。

13、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的波导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14、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抢劫现场位于佛坪县X某大湾坡,中心现场位于栗子坝乡X某级公路上。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状况。

16、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经被害人姚某、朱某对10名不同男子照片进行辨认,指出其中杜某某、杨某系2007年12月22日对其实施抢劫的人。

17、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姚某诊断为:头皮及左小腿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朱某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18、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陕西省城固县X某抓获罪犯薛某时,从其身上搜查出手机一部及现金x元。

19、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俞真存折复印件证实,X某X某别于2007年12月20日、12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郑县支行黄官分理处取现金x元、x元。经查询城固县邮政局,2007年12月23日在城固县许家庙没有俞真办理活期取款业务。

20、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07年12月21日,他前往城固县X某给杜某忠岳父拜寿,期间遇见杜某忠。杜某忠给他和杨某说晚上到城固县城玩,第二天去趟佛坪,搞个稳妥的事,把几个搞麝香的生意人抢了。当晚,杜某忠、杜某某、杨某、杜某忠的朋友(张峰)一行四人在城固县城一宾馆入住并与一佛坪人汇合(薛某)。次日,由杜某忠联系了一辆出租车载他们五人来到佛坪。到了抢劫的地方,他捡了一根普通酒杯粗、不到一米别人刚砍的木棒,张峰从出租车后备箱里拿出三根钢管,跟着薛某到一个半山坡急弯处。薛某说去接搞麝香生意的人,让他们躲好,等回来后只要一大声说话,就出来动手抢。薛某生意人带到现场,他们四人就围了上去,他看个子稍高点的人准备跑,便一棒打在其腿上并随即将其按倒,按倒后薛某过来帮忙从朱某军身上掏出一沓钱递给他,他连同朱某军掉在地上的手机一并装在了身上。在回城固途中,出租车司机(张瑜)说手机不能要,杜某忠便将手机扔到公路边的河里。在城固县城分钱时,才知道装在自己身上的钱是9000元,连同其他人抢的钱共是4万4千余元,他分得7300元。

21、被告人杨某供述:2007年12月21日15时许,杜某忠给他打电话,邀请到杜某忠岳父家玩。在杜某忠岳父家,杜某忠当着他和杜某某的面告知抢劫的意图。当晚,他和杜某忠、杜某某、张峰一行四人与薛某汇合并入住城固县城一宾馆。22日早晨,杜某忠带着他们找到张瑜,然后五人乘坐张瑜的出租车前往佛坪,11时许他们到达实施抢劫的地点,杜某忠问张瑜车上有没有家伙,张瑜打开后备箱,张峰从里面取出三根钢管。薛某钢管不够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给他砍下一根普通酒杯粗、不到一米的木棒和几根葛藤。之后他们埋伏在树林里等薛某接做麝香生意的人。等听到薛某和做生意的人在外面大声说话就冲了出来用钢管、木棒击打那两个人。杜某忠先用钢管往个子稍矮的生意人腰部打了几下,他也拿着木棒在这个生意人身上、腿上乱打,等其被制服后他就持木棒看住该男子,待两个生意人均被制服后,薛某、张峰用葛藤把二人绑住并掏二人身上的钱,掏完后薛某伤湿止痛膏贴住二人的嘴,并同张峰将二人推入路边灌木丛中。回城固后他们在一家餐馆将所抢现金平分,他分得7300元。

22、罪犯薛某供述:2007年12月20日下午6时许,他打电话约X某X某佛坪去收购麝香,X某意后,他于同月21日赶到城固和杜某忠商量,杜某人已经找好了,他又给X某X某电话让廖于22日赶到洋县秧田,X某一共三人。22日早晨6时许,杜某忠带他们找到张瑜,然后五人乘坐张瑜的出租车到了佛坪县X某。他让张瑜在那儿等着,杜某忠等人就从出租车后备箱取出几根钢管,然后五人沿乡X路上山,途中他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削了几根葛藤后就下山坐上张瑜的出租车到了洋县秧田。他让张瑜跟在他后面,假装不认识他,然后到吕关河大桥处等候。他在秧田接到了X某X某姚某、朱某,并在洋县X街上买了一袋伤湿止痛膏。X某X某腿痛,就让姚某、朱某跟着他去佛坪。他带着姚某、朱某乘坐三轮车到了佛坪县栗子坝吕关河大桥处,随后带着姚、朱某人上山。到了杜某忠等人埋伏的地方,几人用钢管、木棒将姚、朱某人打伤后,用葛藤把二人捆绑住,用伤湿止痛膏贴住二人的嘴,从二人身上搜得现金及手机两部,将二人推入路边灌木丛中后,五人乘坐张瑜的出租车离开现场。途中,杜某忠将两部手机扔到车窗外。到城固后,几人将各自抢劫的现金掏出来清点后是x元,他分得现金7600元,杜某忠分得现金7500元、杜某某、杨某、张峰各分得现金7300元、张瑜分得现金7400元。公安机关抓获薛某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x元及手机一部,薛某述钱是2007年12月23日从俞真存折上取的。

23、罪犯杜某忠供述:2007年12月21日薛某打电话给他,说是有两个做麝香生意的四川人,身上带有五六万元钱,让他找几个人合伙去抢劫。他就叫上张峰、杜某某、杨某到了城固和薛某见了面。第二天,他联系了张瑜的出租车,六人到了佛坪,他们从张瑜出租车后备箱拿了三根钢管,让张瑜在路边等着,他们几个由薛某带路到了山上,薛某又砍了一根木棒和一些葛藤给他们,然后薛某就离开了。两小时后,薛某带着两名中年男子到达现场,他们四个人就围上去,用钢管和木棒击打那两个人,并掏走二人身上的现金,然后将二人用葛藤捆住、嘴上贴了膏药后,五人坐上张瑜的出租车离开了现场。回到城固县城,他分得7500元,薛某分得7600元,张瑜分得7400元,杨某、杜某某、张峰各自分得7300元,剩余400元用于六人吃饭开支。

24、罪犯张峰供述:2007年12月21日早晨,他在帮杜某某家收桔子时,杜某忠说其朋友打电话说吊了两个做麝香生意的四川人,身上带有几万元钱,让他找几个人合伙去抢劫。当天下午5时许,杜某忠就叫上他和杜某某、杨某到了城固县城找到了杜某忠的朋友薛某。第二天早晨,杜某忠联系了张瑜的出租车,六人到了佛坪境内的山沟里,他们从张瑜出租车后备箱拿了三根钢管,让张瑜在路边等着。他们几个由薛某带着到了路边山上,薛某又砍了一根木棒和一些葛藤给他们,薛某说一会就把人带到,让他们四人等着,然后薛某就离开了。两个小时后,薛某着两个中年男子到达现场,他先迎上去假装是过路的,在路边抽烟,那两个男子上山后,他抽完烟也走上去,看见那两个人已经被打倒了。他就上去和其他人一起将那两个人手脚用葛藤绑住后在嘴上贴了膏药,五人就离开了现场。然后,他打电话让张瑜开车来接,张瑜问他弄到钱没有,他说不太清楚。途中张瑜让杜某忠将抢到的两部手机扔掉了。到达城固县城后,几个人将各自抢的现金拿出来汇总后是x余元钱,他分得了7300元。

25、罪犯张瑜供述:2007年12月22日7时许,杜某忠租他开的出租车到佛坪,一起去的还有杜某某、杨某、张峰以及他们以前不认识的薛某。11时许,就到了佛坪县X某吕关河大桥,他们从车后备箱中取走了三根钢管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后来薛某回坐他的出租车又到了秧田,让他过一个半小时把车开到吕关河大桥处等着,薛某接人,并让他假装不认识薛某。然后薛某就下车了,一会儿就领着两名男子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就开出租车到吕关河大桥等了约40分钟后,张峰打电话让他把车开到岔路口接他们,他问张峰他们搞了多少钱,张峰说不知道。随后,薛某、杜某忠、杜某某、杨某、张峰就从山上下来乘坐他的出租车离开了。途中,薛某告诉他,他们几个人抢劫了两人的钱和手机,他听杨某说手机有跟踪功能,就让杜某忠将两部手机扔到车窗外。到了城固县城的一个餐馆吃饭时,薛某等人把他们抢的钱清点后是x余元,给他分了7300元,另外还给了他100元的油钱。

26、作案工具照片、提取证据登记表证实,经被告人杜某某、杨某辨认,钢管三根、木棒一根、膏药三张系其抢劫作案时所用;陕x吉利红色小汽车为案发当天乘坐的出租车。

27、杜某清证言,收条,领条证实,公安机关追赃时,X某X某其子杨某退赔7300元;X某代其父亲杜某某退赔7300元。以上退赔款已返还给被害人。

28、破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杜某忠、薛某、张峰、张瑜已经被判刑。

29、杜某某、杨某户籍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及杨某曾化名陆X。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6万余元,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杜某忠的邀约下,配合、协助完成抢劫行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在抢劫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杜某某所起作用大于杨某,量刑时应予区别。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赃款。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王立群

审判员张海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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