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忠,河南师林(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振杰,河南兴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保健,河南至尊(略)事务所(略)。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光华,河南至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一运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盖某某、马某忠,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朋杰、王永青,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康振杰,被上诉人高某平、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保健、李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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