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齐XX,董事长。
被告袁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号X栋X号。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号。
负责人赵X,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XX、刘XX、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城南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银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