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
孝感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蒋某窜至湖北省孝感市X镇X街徐某家中,入户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王某、秦某、谢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及被告人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应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继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池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