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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到安阳县X乡X村李××家撬开东屋房门,盗走一辆奥斯特磁金牛型电动车,当田某某骑着电动车行至李××家门口约三十米处时,被李××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李××陈述、被盗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图、被盗电动车照片、被盗电动车保修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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