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仵某某、李某某,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秋芳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