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38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洛阳市呈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丁某乙、赵某丙、王某、丁某丁、原审被告洛阳市呈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某甲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