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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洛阳市邮政局、香港今世福珠宝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香港今世福珠宝城。

上诉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邮政局、原审被告香港今世福珠宝城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洛阳今世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豫勇

审判员巨新民

代审判员杨洪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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