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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某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574号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保利大厦写字楼十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某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蔚蓝天空X楼。

负责人张某甲。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国网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金鑫商务X号。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某南省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郑州维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某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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