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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王显方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监字第2号

王显方:

你因贩卖毒品一案,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认定事实不清、犯罪属于初犯、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为理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并于2009年5月26日对你的申诉理由进行调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申请人提出申诉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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