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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失火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镇平县华龙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略)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阳市中原智能电梯厂职工,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豫声(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苏某某,河南豫声(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镇平县华龙摩托经营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在施工过程中,因采取防护措施不力致使用电焊切割铁板中产生的火花熔渣掉落在四楼电梯井道口处引发大火,导致407辆摩托车、29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房屋被烧坏。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摩托车、电动车价值x元。房屋被损毁进行加固所需费用x.30元,造成天龙宾馆经济损失x元,共计x.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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