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与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为江华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的业务主管,经原告手与被告发生了业务关系,因公司急需款原告将被告的货款归还了公司,在2008年12月原告及公司一行4人到被告处对债权转让进行说明通知,此债权由原告行使。被告在2008年12月2日归还了原告部分货款,剩余8万元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承诺2008年12月20日前一次还清,否则愿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随后原告及公司随行人员将原、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由被告收走。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又一次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情。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赔偿差旅费、误工费5000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8年12月2日欠条及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

2、2010年1月27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及XX公司给被告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此债权转让XX公司已尽了通知义务,此债权由原告行使;

3、车票及住宿费票据共三张,证明原告主张债权支出的费用,被告应承担;

4、2010年1月8日XX公司给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一份,2010年1月11日XX公司给被告寄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寄了两次,第一次盖的是财务章,因为盖错章了原告又寄了第二次。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说2010年1月29日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情,被告没收到;其次,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欠原告的钱,而是欠XX公司的钱,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为支持其答辩理由,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2010年1月8日XX公司给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证明通知上面盖的是财务专用章,不能证明债权转让,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提交的2010年1月27日盖有行政章的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08年12月2日被告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注册法人张某甲欠XX科技公司杨某货款一共是x元整,经双方共同协议订于2008年12月X号(公历)之前把所欠的货款还清,如没有兑现,张某甲先生得承担以后所造成的经济费用。”2010年1月29日,XX公司给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一份,通知被告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杨某。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按照欠条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两次寄给被告,被告称仅收到盖有江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差旅费、误工费5000元,因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票据系主张债权所支付,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洪阳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货款x元,并自2010年3月18日起以x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岚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