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金网媒(北京)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号楼X层604、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福伦,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与被告中金网媒(北京)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王士良
人民陪审员刘东风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洪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