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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因与张某某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和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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