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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蔡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现在邵阳市第二看守所留所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09年1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于200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春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指派尹岚、何军华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蔡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蔡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09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马斌

审判员罗晚生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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