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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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九龙山平乐园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与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某某,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图片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经查,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出版的《中国历史1000问》图书封面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0301的摄影作品,未经我公司同意,亦未向我公司付酬,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涉案摄影作品之侵权行为,在《北京日报》中缝以外版面中刊登启示澄清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x元。

被告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确实在出版的涉案图书《中国历史1000问》封面使用了与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权利作品一致的摄影作品,但是我公司使用的摄影作品拥有合法来源,即出自于摄影作品集《中华图片库》,因此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次,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权利的《中国图片库》没有版权页和出版时间,是非法出版物;再者,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与市场销售价格不符。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图片公司)分别与褚勇、王某、袁学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褚勇、王某、袁学军分别按照全景图片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褚勇、王某、袁学军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图片公司;全景图片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褚勇、王某、袁学军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图片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的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中,书号为x-X-X-0。在该《中国图片库》中编号为0301的摄影作品即为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该摄影作品主景为石狮像,背景为宫殿古建筑。

2004年2月1日,全景图片公司与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图片公司将包括编号0301摄影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全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某、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给全景视拓图片公司。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中国图片库》是由褚勇、王某、袁学军于1998年5月1日创作完成,并于1998年6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某,申请者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以委托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2006年8月,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出版发某了涉案《中国历史1000问》图书,该书封面下半部分使用了与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相同的摄影作品,同时图书封底勒扣显示有“封面设计:袁剑锋(北京)品牌设计机构”字样。

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为证明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摄影作品集《中华图片库》。该书包括图片手册和光盘两部分,其中均载有涉案摄影作品,图片手册书脊及目录页处亦显示有“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字样,但在《中华图片库》各处均未显示有出版公司以及图书号。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表示,《中华图片库》为其封面设计师袁剑锋自全景图片公司处购买,但由于购买年限过久,无法提供购买发某。全景视拓图片公司对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不认可,亦表示其并未出版发某过《中华图片库》。

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国图片库》、《中华图片库》、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历史1000问》图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图片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委托创作合同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图片公司享有涉案编号为0301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虽然质疑《中国图片库》出版物的合法性,但根据该出版物上载明的出版社、书号信息以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之内容,在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就此并未进一步举证之情形下,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在其出版的《中国历史1000问》图书封面使用了与《中国图片库》中编号0301摄影作品相同的作品。虽然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提供了载有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内容的《中华图片库》,但是无论该摄影作品集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均不能证明工业大学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封面使用该摄影作品之行为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鉴于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的涉案摄影作品创作在先,且已经公之于众,故可以认定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在涉案图书封面使用了全景视拓图片公司的涉案摄影作品。

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未经全景视拓图片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摄影作品用于涉案图书封面,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全景视拓图片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本院将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

全景视拓图片公司要求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在《北京日报》中缝以外版面中刊登启示澄清涉案侵权行为目的在于消除侵权影响。就此,本院认为,在全景视拓图片公司未举证证明工业大学出版社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有其他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已经足以达到消除侵权影响之目的,故对于该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中国历史1000问》图书封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

二、被告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赵刚

人民陪审员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杨占珍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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