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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1月生。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1979年11月生。

委托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有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诉称,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女儿李某姿。

李某辩称,婚后双方生活一直和睦,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两女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现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朱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又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朱某某、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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