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1月生。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1979年11月生。
委托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有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诉称,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女儿李某姿。
李某辩称,婚后双方生活一直和睦,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朱某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两女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现朱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朱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又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朱某某、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