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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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初,南阳市新华商城商户张XX在商城东北门花坛处建门面房,对面门面房房东刘某乙认为张XX施工建房有碍其做生意,便阻止张XX施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0年5月3日上午张XX将此事告诉了承建施工的包工头陈某(另案处理),陈某说可以找几个人不让对方阻碍施工,张同意后,陈某便联系上段文军(已判决),让其晚上找两人去招呼看场子,不让对方再扒东西。段文军将此事告诉了当晚在一起吃饭的韩某省、丁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等人。当晚9时许,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及苗XX、孙XX、李XX在张XX的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段文军即以房东的名义出面,上前与刘某乙、苗XX等人争吵,引起双方撕打。段文军、丁某某、韩某省、安朝阳、陈某某、曹炳怀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上前围住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两人殴打,致刘某乙第四颈椎骨折并相应脊髓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王某某头部及上唇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受纠集指使与同案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同案段文军、韩某省、安朝阳、丁某某、陈某某、刘某甲、曹炳怀、陈某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陈某、证人张XX、苗XX、孙XX、李XX、张XX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徐某某提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虽然被告人刘某甲是本案八个被告的最后一名,但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了此斗殴事件,此事件又造成刘某乙重伤、王某三轻伤,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按从犯从轻处理。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请求对刘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好,且该案是10年前的案件,当时对刘某甲拘留后释放,刘某甲被释放后,十年来一直是守法公民,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

1、对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三赔偿协议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刘某乙一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对被害人王某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2、收条两份,证明二被害人收到刘某甲赔偿款。

3、申请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理。

4、全家请求书一份,对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初,南阳市新华商城商户张XX在商城东北门花坛处建门面房,对面门面房房东刘某乙认为张XX施工建房有碍其做生意,便阻止张XX施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0年5月3日上午张XX将此事告诉了承建施工的包工头陈某(另案处理),陈某说可以找几个人不让对方阻碍施工,张同意后,陈某便联系上段文军(已判决),让其晚上找两人去招呼看场子,不让对方再扒东西。

段文军同意后,便把此事告诉当晚和其在一起吃饭的韩某省、(另案处理)、丁某某(已判决)、安朝阳(另案处理)、杨旭东(另案处理)等人。随后段便领着韩某省、丁某某、安朝阳、杨旭东、曹炳怀(又名曹X、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刘某甲等人赶到商城,由陈某出钱请段、韩某人吃喝。其间因工地没事,上述等人又分别离去。

当晚9时许,段文军接到陈某的传呼让速回商城,段文军便又纠集上述人员赶到商城。此时,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及苗XX、孙XX、李XX在张XX的施工现场不让施工,段文军即以房东的名义出面,上前与刘某乙、苗XX等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段将苗的手机碰掉,苗叫段将手机捡起,段文军不捡,引起双方撕打。段文军、丁某某、韩某省、安朝阳、陈某某、曹炳怀与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上前围住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两人殴打,致刘某乙第四颈椎骨折并相应脊髓挫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王某某头部及上唇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三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x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三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第一次在梅西饺子馆吃饭的时候,丁某就对我和陈某说是去打架。

2000年5月一天下午,丁某到陈某租住的房子处找我和陈某玩,丁某接了个传呼说咱们上八一路,有个帐叫给要过来,丁某又给另外四五个人打招呼,其中两个人个子特别高(一个上穿红短袖上衣,一个穿黄某短袖上衣),一个三十四五岁的男子(脸上有一道疤痕),后来我们在梅西饺子馆吃饭,红短袖接了个电话,吃完饭我和陈某下楼准备走,红短袖拦住我们说等一会到商城有点事咱们过去看看,我问丁某,他说可能是去打架,红短袖打电话说我们到了,从商城过来一个50多岁的男子(这人是老板,穿黑白相间短袖上衣)接我们进去,他搬来啤酒让我们喝,疤痕脸和红短袖坐在老板的两边拍话,说的是店门前装修的事,丁某接了个电话他问穿红短袖上衣的高个子有事没有,丁某就和一个女的走了,我和陈某也起来走了去了红庙路,刚下车丁某给陈某打了个传呼说那边有给他打传呼让他过去,叫我们接他一块到了商城,我们往里走,我和陈某进到商城东北门里面的石柱子阴影处,红短袖和疤痕脸及丁某已经赶到吵架对方的跟前,距我们5、6米,我看见对方的胖老板和这边的瘦老板对吵,胖老板的爱人在一旁骂,红短袖上去和胖老板吵,这边的瘦老板退下去又上去,胖老板上来用拳头打瘦老板的头部,红短袖就从正面,疤痕脸从侧面上去打胖老板,丁某夹在红短袖和疤痕脸中间用半截砖往胖老板脸或肩上打,可能是见这三个人没把胖男子打倒,黄某袖绕道胖男子的后面没看清它是用拳头还是什么东西把胖老板砸了两下,然后那个胖老板就歪倒在地上,他们几个继续用脚踢他,后来红短袖用自行车外带抽打腿部身上,胖老板挣扎着想爬起来,但被他们几个踢打的爬不起来,不知谁喊了声走,他们几个一起到东北们拦了个面的,我和陈某两个紧随其后到了老公安处下车,丁某对我说他用石灰砖砸那个胖男子五六下,红短袖说他的手都打脱臼了。

我看见“军“上去打了,还有在商城请客喝酒的老板,还有“疤痕脸”(后来听说是叫安朝阳)还有和“军”一般高的穿白衬衣的人,另外“丁某”也上去打了几下,打时我看见丁某在地上拿了半块砖上去打,穿白衬衣的人把对方的一个胖子砸倒了,没看见他拿啥东西,别的人手里拿啥东西我不知道。

那天下午跟陈某等人去帮别人要帐,晚上在文化路吃的饭,再吃饭中间穿兰短袖(个子高)的接个电话,吃了饭他说叫到商城去有点小事,到商城后有人买烟酒,没事我们陆续走了,我跟陈某、丁某某去红庙路,丁某到个传呼说叫还回商城,我和陈某在路边站着,里面吵起来,有个胖子和穿白底花T恤衫的(个子高,在吃饭时没这个人,是到商城后才见到)、穿兰短袖的人在吵,胖子打了这两人,穿白底花T恤衫的、穿兰短袖的人还手打胖子,这时我们一起过去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打,其中丁某拿个自行车外带也上去打,双方很快打完了,丁某又照胖子身上用自行车外带打两下,在打时还有个穿红衣服的胖子上去帮挨打的胖子,也被打了几下,陈某一直没打。

2、同案段文军供述

2000年5月3日晚5、6点,我和杨旭东及另外两个娃一块玩,陈某给我打传呼说:“今晚那些人过来扒墙,你给我找两个人帮忙干活,也拦着他们别让他们在扒”,晚上7、8点陈某又打传呼说你找几个弟兄过来,刚好杨旭东在,我把事情一说,然后杨旭东喊上他的朋友和我一块去了商城,陈某拿了件啤酒,我们喝了3、4瓶,杨接到传呼说叫去文化宫唱歌,我和杨及他的几个朋友去了文化宫,陈某又打来传呼说有人拿砖头砸铁皮和墙,你们过来帮忙拦住他们别叫砸,我和杨及杨的一个朋友到了商城,杨的朋友让走的两个朋友也到商城,我们到商城见到陈某,陈某那边几个人把东西砸了不少,陈某我过去问一下为啥不叫干,我过去问一个男的,一个女的说叫房东说话,我说别管谁是房东,她骂我推我手机掉了,她叫我捡手机,我不捡,有个男的过来推我几下,我没动又过来个男的卡我脖子,他两打我我转身往南走了。

2000年5月3日晚,我和安朝阳、杨旭东、韩某省及另外不认识的吃饭,陈某给我打传呼说他在商城给别人盖房子晚上叫我喊两个人帮忙干活顺便招呼着不让对方扒东西不叫砸铁皮,对方恶的很别叫打住咱的人,我说我一个人过去,陈某持要我再叫两个,我同意了,在饭桌上我对杨旭东、安朝阳说:“有个大哥在商城干活,想叫过去帮忙,好像有人拦住不叫干,陈某找的已经有人了,咱去也累不着”他两同意,我和杨旭东、安朝阳、韩某省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一起到商城,没见陈某,我们又一块去了文化宫,陈某又打传呼叫我们过去,我们过去后,在闲拍时听见工地那边有人在骂,陈某说过去看一下,过一会我一个人现过去了,没见陈,我问那女的咋回事,那女的骂我说叫房东出来我说不管谁是房东人家盖房也不碍你的事,与她一块的三个男的过来捣我两拳踢我两脚,我扭头望南走了,我前边走杨旭东曹全发也跟我走了,后来我给陈某打传呼叫他把给我打的传呼信息销了。

3、同案韩某省供述

2000年5月3日晚8点我接到段文军的传呼说有事让我到商城东北们,我去后见到段文军、老曹、安朝阳、杨旭东,随后几分钟丁某、陈某、和一个叫“三”的人三个人也到场了,段说有个朋友在商城有点事让我们去捧捧场,后看没啥事,我和安朝阳、杨旭东及另外一个人一块去了永安路,段文军给安朝阳打传呼叫我们到商城,段或安又给丁某打传呼让丁某一起的几个人也过来,我们一块到商城东北们西边工地上喝起酒,过来三男一女,那女的乱骂,段文军就先上去和那女的讲理,在讲话过程中段把那女的手机碰掉在地,后来对方上来两个男的打段文军,接着丁某、陈某在地上拿起砖头就上去打那两个男的,就这样双方打起来,打之前段和那女的在吵,老曹在段文军身后3、4米远,丁某、陈某、旭东、“三”在商城东北们内侧东边站着,我、安朝阳、一个小个子在门内侧西边站着,打起来后,丁某、陈某、旭东、“三”四人先上去打,后来我和安朝阳、小个子三人也往前凑,这时对方过来一个人拿着砖头往我身上砸没砸着,他拉我,我一甩倒在地上,我起来就出了大门,我看见丁某、陈某、“三”、旭东、段文军几个人动手打了,陈某、丁某下手狠些。

喝酒间段文军说铺地板砖的是他一个朋友,邻居害的很不让铺,人家铺铺他们给扒扒,今个他们再扒了咱们上去整他们,我们去的人都在场,对方的两个男的上来和段撕打紧接着,丁某、陈某、三、杨旭东、小个子就一起上去,双方开始打起来。

4、同案安朝阳供述

2000年5月3日下午段文军通过曹全发约我和杨旭东、韩某省、“四”“小强”到新天洋,忘记为啥事,又到了商城和文化宫,这期间忘记是曹全发还是段文军接到陈某传呼,回了电话对我们说有个朋友在商城干活,边起有一家挡住不叫干,咱们过去看看,他们在浪了,咱们整他们,说罢我们就一起到了商城东北门干活的地方,到现场我见段文军韩某省两个人和对方吵骂,“四”“小强”及另一个娃在旁边阴影处站着,没见杨旭东,只听见曹全发和陈某也在和对方对骂,我听见段文军还是韩某省谁喊了声“整“接着我看见段文军韩某省两人拿着砖头照对方男的头部和身上砸,“四”“小强”及那个不认识的人也开始往里跑,当他们将要到跟时那个男的已经被段文军、韩某省打坐在地。

我看见“丁某”“小强“及另外一个娃站在大门里面东边阴影处,接着听见里面喊“整他”,我看见韩某省段文军扑向站在车边的那个男的,韩某右手拿一块砖头,没看清段文军拿啥东西打,韩某省段文军冲到那男的跟前就打,韩某用砖砸,那男的被打的半蹲快倒时,“丁某”三个人也冲过去打,我没看清他们拿啥东西打,当他们冲过去同时那个男的已经倒地了,这时从里面过来一个穿红上衣的男的想过来救被打倒的男子,丁某他们有围住这个人打,我没见曹全发、杨旭东、陈某他们上去打。

5、同案丁某某供述

2000年5月3日下午韩某省打传呼让我到商场,后知道是要账,后我们在文化路北头一个饭店吃饭,段文军拉韩某省拉到一边,过来后段文军说到商城再喝一会,韩某省叫一路去,到商城段文军和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接上头,那男子搬来两箱啤酒让我们喝,他两又在一旁说了两句话段文军就说走吧,他们去了文化宫,我和陈某回红庙路,韩某给陈某打传呼,说他在文化宫有关紧事快过去,我和陈某赶到文化宫,韩某我们说商城俩家为修水泥路的事,到商城东北们听见里面有人吵,我和陈某、小山东在门口里面阴影处站着,不到一分钟,看见对方两个男的在打段文军,这时韩某省段文军以及另外两个人也上前打,我见小山东上前打了,陈某上前打没有我忘了,我也找个自行车外带想冲上去打,没到跟前对方那个高个子男的就被打倒了。

那晚我回红庙路,接到韩某省的传呼,叫我到文化宫去,我和陈某一起去了,在文化宫我见到刘某甲、一个姓杨的、还有个不知道叫啥,我们到商城东北们后在门口我和陈某还有一两个人站着,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和段文军吵架,韩某省(穿白衣服,个子最高)跟韩某识的有三四个人都上去,拎得有砖头,接着双方打起来,快得很,和韩某省一起拿砖头上去的肯定有韩某省、姓杨的、刘某甲,我当时在路边找了个自行车外带拿住往跟前,人家已经打了啦,我没打住人

6、同案陈某某供述

丁某某喊我有事,然后我喊上刘某甲我三人一起到新华商城,后我和刘某甲又回红庙路,我又接到韩某打的传呼,有返回商城东北门处,安朝阳、韩某、杨旭东、还有一姓曹的在,丁某某说要打架,杨旭东、韩某等人与对方三个人吵架,对方男的一个胖一个瘦,还有一女的,韩某将女的手机弄掉了,双方推搡,胖男子踹韩某一脚,丁某某拿砖头砸胖子,又拿砖头砸在瘦男子的头上,瘦男子就趴在地上不动了,再也没起来,刘某甲又去施工的地上拾了个三角铁在瘦男子的身上砸了两下,姓曹的男子等人将胖男子踢打了一顿,那女的在地上喊瘦男子,瘦男子也不动,我们开始跑,当晚开始时安朝阳喊丁某某、丁某某去喊得我们,我们这方打架都上了,包括安朝阳拿自己的皮带上前打,段文军拿个砖头打,安朝阳还说打死他,我没上前,因为个子小插不上手。

7、同案曹炳怀供述

2000年5月3日当天是段文军喊我到商城的,我到商城后看见段文军和另一个穿白上衣的高个子和对方吵,段文军将对方的手机打掉在地上,双方就厮打起来,这时从双方门旁的黑影里跑出来一二十人对打,段文军一方有人用砖头将对方穿红上衣的胖子头打破,我因为害怕就顺着原路往回走,我出来的时候,杨旭东从后面跑过来说打倒人了。

8、同案杨旭东供述

2000年5月3日我和段文军、韩某省、曹全法、安朝阳还有一个手指有残疾的人一起,后在梅溪快餐店吃饭,段文军对我们说他有个朋友在商城搞装修,咱们去看看,我们就过去了商城东门口,段文军对一个看上去好像工头的人说:弟兄们来啦去弄啤酒喝,后来有人说今黑没来,我们一起去的人就起来走了,我和段文军可能还有曹全法去了文化宫,安朝阳他们几个我就不知道去哪啦,段文军的传呼响啦,他对我们说商城那边有事咱们赶紧过去看看,我们到商城东北门后段对我说你先进去看看,他去打个电话,我进去见施工现场的地板砖被掀得乱七八糟,我听见有人在吵,一个男的说你是谁,段文军说我是房东,我过去在他们吵架十米左右的地方,我看见对方叫段文军把手机捡起来,段不捡,对方那个男的上去先入了段一捶,段文军也踢了对方一脚,接着两人互相用拳头打,这时从西边又跑出两个人打段,这边韩某省、安朝阳、缺指头的(指丁某某)等人都上去打,有一些我叫不上名,此后双方开始用砖头乱打,我看见被打倒的那个人开始打这边的几个人,在他后面有个大个子用砖头把他打倒,那晚我们这边就段文军、韩某省的个子大,这个人是韩某省的可能性大,那个女的抱住被打倒的男的哭,我离开现场时看见对方还有一个男的也被打伤在站着,当晚我们一起去的人在打架时,自始至终我就没有看见曹全发打,其他的人都参与打了,事后我听安朝阳说他拿自行车外带打的对方。

9、同案陈某供述

2000年4月我承包商城13家商户的装修,包括顾保平、张XX的门面,5月3日上午,顾保平在商城找到我说他们对面商户一个大肚子的女的和她丈夫把地平给扒了,后来张XX找到我说人家都欺负到头上了,这干干又叫扒扒,叫我给他生个门,我说:“我给你找两人,你也找两亲戚,你买件啤酒,咱们人多了,他们就不敢闹事打架。”张说给我三百元让我找人安排这个事,下午四五点张XX到我家给我1300元(包括卷闸门的1000元),我的一个朋友段小军打电话过来,我就让他晚上到商城东北们去,我说有家修地平的被对门扒了两次晚上那伙人还去让他找两人去招呼,晚上8点,小军及另外3、4个人来了,我安排几个菜一件啤酒,说让他们就代表房东,其中一个人接到个传呼说文化宫有事,他们走了,我也去了彭宛平家喝酒,大约九点,工地打传呼说对方开车去闹事,我一看就先打110报警,接着给小军打传呼让其速到商城,后来我去商城架已经打完了。

段文军他们走后,扒台的人又去了,我就给段文军打传呼让他们到商城东北们,然后我也去了,见到段文军,段问我是不是站在那边的几个人扒墙,我说是这回人家没吭气,咱也别吭气了,我又说那边我还有事,我先走,扒墙的的要吭气了你就说你是房东,千万别让找干活人的事,说话期间走过来两个男的可能是和小军一块的,我接着说别打架,小军说你放心没事,接着我就走了,事后段文军打给我一个传呼留言:请把传呼号销掉。

二、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刘某乙陈某

2000年5月3日晚九点我和妻子苗XX在新华中路碰见孙XX、王某某,苗说去商城看看门面房有点纠纷(我们门面房门前是花坛,对面叫保平的妇女卖小百货,她们改造门面房,垒的台阶下了花坛的台,因此发生纠纷),我们四人去了商城到现场,见到现场有人施工,我们和工人交涉,中间过来两个巡警,说有纠纷协商好再盖,工人们也同意了,巡警刚走,我见有一群人从东北们跑进来,张XX走到我们面前说房子是我的不让盖也盖,我说协商后再说,当时我、孙XX、苗XX在场,我妻子拿手机打电话,张故意用手一扬,把手机打掉在地,我妻子让他捡他不捡,他用手推我妻子一把,我上去拉张,王某某解手回来也上来拉住他,我感觉一群人来到我身后,刚想转身,头上就被砸了两砖头,我往西跑,见有个人(中等个)拿铁棒一样的东西朝我后背砸去,我倒在地上,接着感觉到又朝我身上打两棒,打我第一棒的人是个中等个,追我的人中有一个高个子,穿白衬衣。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

我在暗处解手,听见苗XX和一个男的争吵,那男的说这地方是我的我想咋盖就咋盖,我回来看见那男的正在推苗XX,我和刘某乙上前拉住他(个子稍高,上身白衬衣)我感到头被重重打了一下,我扭头看,我的嘴又被打了一下,头上又挨两下,倒在地上,我站起来时见我面前立着两个人,个子有1.75米左右,穿的不是白衬衣,那两人还说你过来、你过来,我跑到苗XX那拿手机打120,苗XX抱着躺在地上的刘某乙哭,我看见他们其中有人扔砖头,有四五个人打我。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

2000年5月3日上午我在商城碰见陈某,我说昨晚垒的台阶叫人家给扒了,还说人家今黑还来挡住,咋办,陈某说那我给你找几个人,意思是看住门店,不叫别人来扒,我说咱可不是给人家打架,陈某他掂量住,我说我给100元钱给师傅们吃饭,陈某说叫我晚上就不用来了,下午我去给了陈某1300元(包括1200元的装修钱),凌晨2、3点陈某给我打来电话说:“他们来找事,给他们打伤了”陈某说你不在场,到时候谁要问你,你就说你啥也不知道。

第二天陈某给我说做好的地平叫苗XX们扒了,我说扒了算了,陈某说整,你找人看住,再扒整事,我说我也不看,我包给你们,陈某说那我找人看住,你给点钱,买点啤酒,顺便把工钱也付了,他说的二三百,下午我给陈某1300元(1000是工钱,300是看住场的饭钱)。

2、证人苗XX证言,

2000年5月3日晚我和丈夫刘某乙,朋友孙XX一起逛街碰见孙的爱人黄某雨、李XX和他爱人、王某某,我说咱们到商城去看看,我爱人把张XX门店前的台阶踢了,不叫他们工人垒,后争吵起来,110来了问问没打架就交待不让他们施工就走了,我让黄某雨送李XX的爱人,我们等着,有一个瘦高个的男子到我丈夫跟前说这地方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我过去评理,他把我手机打掉,我让他捡他不捡还推我,我丈夫和王某某拉他,这是站在东北们的那群男的跑过来就打,瘦男子就在跟前,具体他动手没有我没看清,刚开始有几个人围住刘某,旁边一个娃(瘦、深色衣服)一下子就把我丈夫打倒,具体咋打我没看清,刘某在地上,我赶紧捂住他头上的伤口,这时又有两个男子(一个穿白衣服、一个穿深色衣服)都拿着棍子,一人打刘某乙一下,穿白衣服的打在刘某背上,穿深色衣服的打在刘某后颈部。

当晚把我手机打落在地的人当时我们认为是房东张XX,张我们见过认不准,当晚开始闹事的人自称是房东,所以我开始认为是张XX,后来才知道这个人是段文军。当时围住打刘某乙的人不下五六人,围住王某某打的我没看清,大部分人用地上的砖头打的,我只见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根棍子,是用纸包着的,这人中等个。当段文军把我手机打掉,我让他捡他不捡并推我,刘某乙和王某某上来捞他,这是旁边他们的同伙就上来开始打,刘某乙看他们人多就往花坛处跑,人家追住打,到花坛有五六个人围住打,后见他们的人散开,这是一个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偏瘦,1。72米左右)上去窜了一下把刘某乙打趴在地上,紧接着拿棍子的那娃上来照刘某背上夯了两下,他们就跑出去了,其他的人都是用砖头打的。段文军当时打了,就是他开始打的,他自始至终一直参与到最后,当我没见他拿棍子

3、证人孙XX证言

不知从哪里过来一个人个子高高的给小苗的手机碰掉了,小苗叫那人捡那人不捡,那人上前推小苗说房子是他的,刘某乙和王某某上去拉着个人,这是从外边跑进来几个人上去就打,王某刘某跑,这伙人撵上去就打,一会就见红旗面部有血了,刘某到商城东北们,那几个人中其中一个拿着二尺来长不知啥东西照着刘某乙后面猛地砸一下,然后刘某乙一头栽倒了,小苗抱着刘,这是那个人又上去砸了刘某下,刚开始说是房东的人个子高,瘦,上身穿白上衣,刚开始围住刘某乙打时他就在打,但是没看见他手里拿有啥东西,后来追打刘某乙时我就没看清有没有他。

4、证人李XX证言

我们说着准备走时,从东北门过来一个人,二十多岁,细高个,胳膊上有纹身,他说房子是他的不叫盖也得盖,指着刘某乙和苗XX吵,用手推苗XX,我和王某某上去把这个人拉开,苗XX给他哥打电话,这个人上去把苗XX的电话打掉在地上,苗让他捡他不捡,这时站在东北们处的十来个人跑过来围打刘某乙,王某某上去帮刘某乙,那伙人又分出人打他,这时我一直还在捞住第一个过来吵架的那人的胳膊,当刘某乙被打趴在地上,苗XX抱着他的头哭,王某某也被另外几个人打倒在地,我扭头看见有个人用纸包住的一根棍子照刘某乙的背上夯了两下,这时被我捞住的那人挣脱跑了,我看见拿棍的人还想继续打刘某乙,我往那跑去,那个拿棍的人和另外一个人往东北们跑了,那晚我只见这个人拿个棍子,双方吵时,我见拿棍子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的人一块在旁边用棍子拄住地,还有2、3个人用工地上的瓦刀打的,其他的那些人都是用砖头打的,当时我们就有刘某乙、王某某、苗XX、苗XX的一个女朋友和我在场

5、证人张XX证言

2000年5月3日晚九点,我和杨贵林在垒台阶,过来一辆标志车,下来三女四男,有个穿黑布衫的男的,还有个穿红布衫,一个穿白布衫的男的,白布衫上来骂不叫垒,白布衫和黑布衫把墙给扒倒了,不知从哪过来一个男的找哪几个人论理,争吵起来,110来了看没人打架就走了,这时标志车走了,剩下三男一女站在东北门口,过一会,不知从哪来了四五个娃上前就打他们,我看见四五个娃用砖头砸在红布衫的头上,流血了,那四五个娃就跑了,陈某当晚没去。

就在打架之前,有个瘦高男子与被打方吵,我听见那男的说:“谁扒的台,我就是房主”穿白衬衣和穿红布衫的两个男子上来打他,接着就打起来。

四、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时间2000年5月26日。

结论:刘某乙的伤情属重伤。

2、南阳市公安局(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时间2000年5月8日。

结论: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3、南阳市公安局(2000)公法医门诊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时间2000年12月20日。

结论:刘某乙的伤残程度属Ⅰ级伤残。

五、物证、书证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证明了2009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因交易不成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

3、抓获经过及在逃人员信息表

证明了刘某甲被上网追逃后于2010年5月13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3)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证明了段文军、丁某某因该案被判刑的情况

5、赔偿协议书两份

证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刘某乙一方赔偿经济损失x元对被害人王某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6、收条两份

证明二被害人收到被告人刘某甲赔偿款。

7、申请书两份

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理。

8、全家请求书一份,对被害人表示道歉,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且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链条环扣,能够证实本案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受他人纠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甲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庭审中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委托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辩护人提出“是从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危害后果,考虑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军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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