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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服务部与郑某某、王某某、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李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力,河南干益(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新野县人,南阳市环卫处农民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义,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成年,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6。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王某某、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力、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义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09)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退还给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营销服务部。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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