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张某某,河南天坤(略)事务所(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4日清晨6时许,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被管教学员60岁的穆××与同宿舍被管教学员发生矛盾,遂找值班管教干部杨某某反映。被告人杨某某闻到穆××身有异味,明知穆××患有高血压疾病,在天气寒冷,所内不具备洗热水澡的情形下指派被管教学员李某迎给穆大民洗澡,致穆××昏迷倒地,被送往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外囊区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区脑梗、原发性高血压病Ⅲ级。医院建议手术,穆××家属要求保守治疗,并于3月17日放弃治疗签字出院,3月19日穆××在家中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杨某伟未就穆××系因冲洗凉水澡发病的事实报告领导和告知医院医生。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穆××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的分析意见》及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穆××死亡原因法医学分析意见书》认为:1、高血压是导致脑出血的主要因素;2、冷水浴可导致血压升高,是穆××本次脑出血的诱因;3、如坚持正规系统治疗,穆××有存活的可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某某对其明知被管教学员穆××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且年迈体弱,因嫌其身上有臭味,在没有热水供给的情形下,不顾清晨天气寒冷,对被管教学员李××说他多少天没洗澡了,带他去洗洗,致李××带穆××回宿舍冲洗冷水浴,致使穆××昏迷入院治疗导致死亡,且事发后未将冲冷浴实情报告单位领导和医院医生的不讳供述。2、李××、刘××、张×等人证明穆××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杨某某指派李××等人带走冲过凉水澡后发病的证言。3、王××、梁××证明事发后杨某某未向其报告穆××系因洗凉水澡发病的证言。王××还证明冬季每周组织学员到所澡堂洗热水澡一次。牛××证明在春节前后最冷时段所里准许学员到所澡堂洗热水澡,春节过后一般不准学员到澡堂洗澡,只能在宿舍卫生间冲淋浴。4、李××、李×证明为穆××诊治时没有劳教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患者穆××曾在发病前洗过凉水澡的证言。5、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治穆××的病历。6、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穆××因高血压脑出血死亡的分析意见》和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穆××死亡原因法医学分析意见》。另有杨某某身份职责证明、案发当日气象资料、穆××死亡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指派被劳教学员给被害人洗澡,致使被害人冲过凉水澡后诱发脑出血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杨某某上诉提出:没有犯罪故意,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等。请求改判无罪。辩护人辩护意见同上诉人上诉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杨某某明知被害人被劳教学员穆××年迈体弱,且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在天气寒冷且不具备洗热水澡条件的情况下,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被害人因洗冷水浴诱发脑出血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关于杨某某在二审审理中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一事,经查,公安机关无此报案记录。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劳动教养管理所国家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负有管理、教育被劳教学员的职责,但杨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是依法科学管理被劳教学员,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被害人发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杨某某认为其没有犯罪故意,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晓兵
审判员施建领
审判员周志峰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曹亚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