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风华、贺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