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佳、秦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挪威森林网络会所,住所地雨花区X村X组。
投资人谭某某。
被告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挪威森林网络会所、谭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挪威森林网络会所、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挪威森林网络会所、谭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雯雯